城市供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属于重大民生事项。早在2000年,我市已出台规范性文件《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0〕57号),在维护供用水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在供用水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在修订原办法基础上,上升为政府规章。
《办法》的出台,旨在根据上位法有关要求,厘清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用户用水权益。
《办法》由总则、供水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与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共8章36条。
一是明确规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从而确保符合有关建设要求;二是明确要求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监管;三是针对工程建设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问题,规定了事前查明情况、事中商定保护的方法、事后承担对应责任;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计价原则、听证程序和水价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五是对公共用水的报批、设施建设和费用支付以及消防用水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是对二次供水管理作出规定,明确了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要求。
城市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随着上位法《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的修订,对供水管理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理顺供用水管理体制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黄石市需要再次制定《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公开水质自检信息情况做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理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回到正常状态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办法》第十六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禁止围压、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用供水设施。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或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供水设施取水;
(六)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