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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乱排乱放猪老板被罚款30万…

分类:技术百科 来源:万博manbetx官方登录网址 发布时间:2024-08-01 01:13:36 316次浏览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疑似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层层调查,牵出幕后黑手。原是养猪场老板故技重施,向排污管道倾倒猪粪水,造成水质污染。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不知悔改的养猪老板

  都江堰市水务局接到都江堰市聚源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单位的反映:自2018年3月15日起,聚源污水处理厂不间断有污水流入,进水指标远超污水处理厂设计解决能力,给厂内生物处理系统造成极大的负荷冲击,出水水质疑似超标排放。都江堰市水务局了解情况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沿线管网和可疑车辆进行排查。

  2018年3月23日早上7点,执法人员巡逻至聚源镇泉水村三组一乡间道路旁时,发现一辆改装罐车停靠在一污水管网入口处,一名满身污点的男子正利用罐车接出来的软管向污水管道入口里排放未知液体。

  这么大的味道,我看不是普通的水吧?你现在不许再排放了,你赶紧关闭水管阀门,要是再排放的话我们就不客气了!

  男子关闭了水管的阀门,停止了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经查,该男子名叫庞雷,是都江堰市聚源镇五龙村某生猪养殖场的雇佣人员,他受老板何天祥的安排向污水管道排放饲养猪产生的粪水。他的排污行为正是造成聚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疑似超标排放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庞雷提供的线索找到了何天祥。

  何天祥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内共2000余只生猪,该养殖场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养殖废物经收集后干湿分离,干粪还田使用,用作农肥来浇树;另一部分养殖废弃物抽至堆场内与锯木粉混合堆肥。但是在2018年3月的时候,养殖场内平时用于抽粪的水泵坏了,无法将沼气池内的粪水抽出浇树,维修需要三天时间,何天祥担心粪水堆积太多会溢出沼气池,于是清晨打电话给庞雷要求其驾驶改装的罐车将粪水排放到排污管道。

  同时,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还调查到,早在2017年8月份时候,何天祥的养殖场就因为违法将养殖废水排放到灌溉渠,被处以罚款2万元,何天祥也受到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可是,何天祥在受到处罚后并没意识到错误,反而故技重施,知法犯法,仅仅过了几个月,又转而向污水管道入口倾倒粪水。

  2018年4月份,都江堰市水务局认定何天祥在未取得排水许可的情况下,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对该生猪养殖场做出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个问题的回答较为广泛,具体针对旁边的环境来说明,一般来说污水乱排的危害有:

  第一、我们饮用的水,部分来自于地表水,而胡乱排放污水污染的首先就是地表水,若我们饮用了受污染的水会对我们人体的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

  第三、污水大多数都会产生恶臭,这些臭味往往都会通过空气进入我们的呼吸系统,导致我们人类呼吸困难。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随意排放污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取得排水许可就向排水设施排水排污的;另一种是取得排水许可,但是胡乱排放污水的。

  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行政处罚法》中有一条原则叫做“一事不再罚”,其定义是什么?都江堰市环保局对案例中的生猪养殖场已经给予了2万元的罚款决定,为什么水务局又对其再次作出了30万元的罚款决定?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是以防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市环保局是基于在2017年8月4日发现何某利用养殖场圈舍南侧一不规则形状土坑南侧的一排放口将土坑内部分养殖废水经排放口排入农灌沟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设置排污口的规定而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水务局作出该处罚决定是因为2018年3月23日前后何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便将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关于排污应取得排污许可的规定而对其进行处罚,不存在“一事再罚”的问题。

  排放污水需要到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这些手续应当在哪个部门办理?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排水户对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这里的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水务局。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42条:“(1)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4)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条文均规定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且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做好监督机制,随时监测污染物的产生,并做到谁制造,谁处理;谁乱排,谁负责,从污染物的源头去解决问题。

  一旦环境污染导致平常百姓的健康受损,应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只要百姓能够举证证明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且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通过人民法院向污染者主张赔偿责任。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污染环境能够造成的损害,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污染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立法者考虑到作为的平常百姓在举证能力上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污染者自证无责更能体现司法为民的价值。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损时起计算。”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三年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若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三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会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被驳回。这里的“受到损害时”应以环境污染结束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三年内;如果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一直存在,那么受害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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